【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进医院,患者隐私共保护

来源:中国普法、青岛卫生健康发布时间:2025-05-27 作者:点击:

2025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

今年医药卫生领域的宣传主题是

“民法典进医院,患者隐私共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医疗健康领域的规范与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严格规定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了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益,其中也包含了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



《民法典》对于患者隐私的规定


01


条文原文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责任的规定。患者对医务人员无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为使医务人员准确诊断病情,患者会将自己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告知医务人员,记录患者诊疗过程形成的病历资料本身就是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患者的隐私、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不得泄露和公开。泄露患者隐私、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的行为,都是侵害患者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增加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个人信息保护,是有特别针对性的。首先,本法特别重视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在总则编专门设定条文,加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在人格权编又专门规定了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在医疗领域,患者的个人信息具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其次,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需要登记各种个人身份信息,很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患者的个人信息予以泄露甚至非法出卖,使患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因此,本条在原来规定对患者隐私保护的基础上,增加对患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医疗机构侵害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与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发生竞合。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患者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照第995条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条规定属于特别法,受害患者依照本条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更为妥当。





《民法典》中其他保护隐私的条文


1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2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4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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